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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假冒身份入职,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案例:
2010年11月,王某进入A公司担任
保安工作。2010年11月3日,王某(因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借用亲威的身份证与A公司正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5日上午8时30分,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导致右上肢截肢。事故发生后,王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依法属于工伤,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中,A公司以其厂里并无“王某”而只有王某的亲威,公司与王某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问题:
1、以上案例,劳动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因借用身份证或假冒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3、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以上案例,劳动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在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然而,由于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权利义务、发生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过程,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该得到肯定性评价,即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但是隐藏在无效劳动合同后面的是现实存在着的真真切切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的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也就是说,在本案中,A公司应当为王某进行工伤认定,王某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2.劳动者因借用身份证或假冒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认定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一定的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双方劳动关系即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
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之间显然同时具备了上述三种情形,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王某用他人的身份证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了欺诈,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做否定性评价,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身份证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合法证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一个法律符号和社交凭证,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法律效力,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每位公民求职应聘、贷款买房、结婚登记、搭乘飞机均需要身份证作为凭证。实践中却也不乏一些人借用他人身份证找工作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防范求职者的这种欺诈行为,需要严把招聘关,在员工入职时认真核查相关的人事材料,对于一些重要岗位,如果有必要的还应当做相应的背景调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