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算工伤吗?案例
李某是某厂职工,2011年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4月,李某到A公司做
电焊工,还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在工作中受伤,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认为,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当地社会劳动保障局的认定是否合法?
2、对于退休人员,如何更好的保障他们和单位的利益呢?
3、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工伤问题,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退休人员明确排除在外,但在工伤认定环节,该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据此规定可知,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必须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显然把劳动关系定位在年满16周岁到退休年龄之前这段时间(对与16岁之前的用工关系,一般认为是非法使用童工,而对退休之后的,一般认为是劳务关系),超出该期间的用工关系,不认为是劳动关系,比如北京市明确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因此本案中,李某虽然因工受伤,但因为缺乏劳动关系这一前提,社保部门当然不能给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也就不能象普通劳动者那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老同志有丰富的经验、技能甚至资源优势,单位雇佣时也不需要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对于双方都是很合算的,因此,退休人员再工作,是当前普遍现象,但现行的工伤政策,明显具有阻碍作用,应当做出修改,就像现在为了职工交足养老保险年限,允许职工推迟退休一样,也可以让单位为退休再工作的职工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劳动部曾经有文件要求单位为退休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只是该文现在似乎失效了。在政策没有修改之前,为了双方特别是单位的利益,建议单位可以为退休再工作员工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以免发生意外时单位陷入沉重的赔偿负担。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象李某这样的工作伤害案件,各地一般作为雇工伤害纠纷处理,即由人民法院直接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案件进行赔偿判决。这种操作对单位和职工虽然都不是很有利,但现实就是如此。因此,发生了退休人员工作损害事故后,不要进行工伤认定,更不必要因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就像本案这样,劳民伤财,耽误时间。正确的做法是,由单位和个人协商按照工伤项目(个人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赔偿是可以的,只是钱得全部由单位支付)或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直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