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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开除主管,企业需支付多少赔偿金?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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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无故开除主管,企业需支付多少赔偿金?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12月,订单一直不是很稳定,人员流动大,人事部长(韩国人)、人事经理(中国人兼工会主席)、人事主管(中国人兼工会劳资纠纷调理委员)、从开厂至2011年3月份,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工作兢兢业业。

在2011年的3月份工厂的普通工人因为薪资福利待遇问题而罢工一天,其中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也参与到这件事情来,站在工人的这边,为争取这些福利与总经理(韩国人)、财务部长(韩国人)进行谈判,谈判不成而罢工。

韩国总部此事的处理结果为:公司在3月22日与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总经理、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而财务部长停薪三个月。并给了相关的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人事经理在公司的两年间没有买社会保险、公积金、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在职时工资是每月7500元。人事主管是签了劳动合同、买了社会保险但是没有买公积金;月工资是5000元,而且合同是2011年3月15日到期,没有续签合同,在2011年3月23人与人事主管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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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HR在面对员工罢工类似的状况时,该如何处理?

2.企业解除人事经理、人事主管的合同,各需要支付多少的经济赔偿金?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本案看似简单,实际上很复杂。

为我们的法律对罢工没有规定,所以只能从非法律角度谈谈个人看法。我认为,人事部长、经理、主管等都是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赋有特别管理职责的人,单位设定这个岗位配备相应人员,无疑是希望他们能帮助自己协调好劳动关系,反之从事该岗位的人员其基本的职责也是这样,其基本的职业操守同样亦是如此,所以,无论如何,即使所有员工都罢工,他们也是不能参与的,更不能代表员工和老板谈判,否则有违职业道德和职责。我想这是对HR最基本的要求,再进一步,他们是不是可以站在单位的角度,从协调劳动关系的大局出发,给单位和罢工者给出尽可能公允的解决方案,并代表单位做好相关的安抚工作。

因为本案对人事部长等三人参与罢工的情况交代的不是很清楚,是一起罢工还是仅仅代表普通职工参与谈判,同时,公司对负有特定职责的员工有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亦不清楚。另外,我国对现行劳动法规对罢工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案只能按照通常情况来考虑,即人事经理和人事主管并没有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单位仅以其代表工人参与劳资谈判为由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单位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判定他们三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话,单位完全可以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当然,人事经理的不签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还是免不了的。

其次,人事经理与主管的情况不同,主管合同已经到期,人事经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两人的权利也是不同的。

先谈人事主管的赔偿,因为他的合同是到期解除的,属于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这么做是单位的权利,所以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应这样计算,即按其工作年份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因其前后工作了两年零四个月而言,所以,单位应为其支付两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应补偿12500元(当然,这样计算的前提是其月工资不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高于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进行计算,以下的对人事经理的计算也相同)。

至于二人的住房公积金,也应当由单位补交,具体数额也是按照当地的计算标准来确定。不过,需指出的是,现行劳动仲裁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案件,所以在实际操作上可能有障碍,但可以通过住房保障部门这一行政途径来解决。

而对于人事经理,因为他没有签劳动合同,已工作两年零四个月,当然已形成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人事经理不要求维持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应当对其支付以下赔偿,一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按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即应当支付赔偿金为:7500×2.5×2=37500元,二是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然其是人事经理,但不影响他该项权利的行使,而且以本人的理解,应当从他上班第二个月开始补起,一直到离职(这一点,一些地方规定只补偿12个月,需要注意参考),即再补偿他26个月工资约为195000元,三是按其月工资标准补交各项社保,或者将该款支付给人事经理,由其自己补交,具体数额按照当地社保支付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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