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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工伤认定中的案例:
吴工所在的企业是计件工资,吴工没有基本工资,上下班的实行电子打卡制度,且一天只打2次卡,早7:30-----17:30(晚上不加班),如加班则是早7:30---21:30。一天吴工在中午休铃刚响过之后,离开岗位去拿资料时,被堆放不规范的半成品绊倒摔伤。
但企业认为当时午休铃声响了就不是工作时间了,而当事人在行走也不是从事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事,所以认定吴工不是工伤。
问题:
1、企业对吴工工伤判定是否正确?
2、如果你是本企业的HR,你会怎么做?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吴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午休铃声已响,到了下班时间,但是吴工所做的仍然与工作有关,即取资料,而此时所受的伤,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所以企业所说的已经下班、当事人自己行走不是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企业之所以如此,多半是因为没有给职工买工伤保险不愿意自己承担责任所致。此时,作为企业的HR确实面临两难选择,既不能违背单位意志,又不能控制受伤职工的行为,当然不能控制事态的发展。
为体现HR的作为,我认为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建议单位聘请专业人事比如
律师对是否工伤做出判断,然后根据判断再推动单位做出下一步行动比如工伤认定、治疗啊之类的;二是建议职工自己去做工伤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在决定如何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宜。这样,既体现了作为,作为又是根据第三方权威意见做出的,对单位、职工都比较好交代,也好让相关各方易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