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究竟谁该负责钟某的工伤赔偿?案例:
钟某任某商场专业促销员,2011年5月30日晚商场通知召开员工大会,他在从租房处骑车往商场的途中,不幸被一辆行驶中的汽车撞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了医药费七千多。
钟某找商场理论,想申请工伤报销,但是商场拒绝,称钟某不是商场的员工。原因是,促销员不是商场经营者发放工资,而是专柜承包人发放促销员的工资。
问题:
1.HR在安排员工大会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2.钟某的社会保险应有谁来承担?
3.钟某的工伤该由商场还是专柜承包人买单?
义乌人才网指出:关于这个案例,首先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1.HR在安排员工大会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关于第三个问题。对本案中的工伤,纯属意外,对于单位的
HR而言,不可能预知更不可能预防。而且,商场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促销人员会议需要安排在晚上。因此,如果要求HR在安排会议的时候,把此种工伤问题也考虑进去,显然过于苛求。不过,从单位损害赔偿角度,单位如果想减轻自己的责任,最好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样即使发生工伤,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也会由社保来承担。
2.钟某的社会保险应有谁来承担?
关于第二个问题。实际是第一个问题的翻版。第一个问题清楚了,第二个问题也就清楚了。因此,不再赘述。
3.钟某的工伤该由商场还是专柜承包人买单?
关于第一个问题。工伤买单之所以会成为问题,只能源于钟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如果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那工伤的责任主体也应当是明确的,即由合同签订单位承担。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商场还是专柜承包人,须看钟某被谁聘用以及专柜承包人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如果专柜承包人聘用而且属于个人承包,不是个体户或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此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个人承保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保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此时钟某的工伤应有商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因为钟某的工伤是因参加商场的活动产生,承包人承担责任的部分还可以依法向商场追偿。所以,最终应有商场承担。但如果钟某为承包人聘用且承包人具有用工资格,那承包人就是用人单位,应为钟某的工伤买单。买单后,再向商场追偿;如果钟某属于商场聘用,只是因为为专柜促销所以由专柜发放工资,那么钟某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就是商场,因为钟某即为商场聘用,那么钟某为专柜促销的行为就是履行商场的指派,是提供实际劳动的行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当然是指派人,即商场,相应的,钟某参加商场的会议而导致的工伤就应当有商场买单。综合本案情况,这种可能性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