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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人的时候尤其是大学生时,喜欢在合同中做文章搞猫腻。而大学生刚毕业出来对这些是一窍不通,往往导致等明白其中含义了也已经过去一年两年了,浪费的时间不说还做了很多自己不情愿的事情。因此,
义乌人才网专家在此提醒广大应届生:求职就业需谨慎,签订合同要靠谱。

小杨是某理工大学机械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他动手动脑能力都很强。在一次招聘会现场,某公司人事经理单独与小杨面谈达半小时之久,并承诺一旦正式签约,他将有机会到海外集团公司参加技术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小杨心动了,当场答应去该公司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人事部对他说,劳动合同都是统一文本,只要在上面签字就行了,于是小杨看也没看就签上了大名。
一年过去了,公司对海外培训一事只字未提,而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有人将被外派培训。他前往人事部询问,人事经理回答这是以后的事,短时间内不可能。听了这样的话,小杨感到自己上当受骗了,当初有其他单位向他提供更高的薪酬他都没去,就是因为看中本公司有海外培训的机会啊。
类似小杨这样的情况有很多,那么怎样才能避免小杨的遭遇再次发生呢?
一般来说,在招聘现场用人单位不可能立即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因为还要进行面试、体检、资格证书审核等环节。对于一些把握不住或从未听说过的企业,毕业生在应聘前可先进行询问和了解,比如查黄页,打114询问有没有这家公司,了解它在招聘简章中的地址和电话是否真实,以及网上搜索或向就业办老师请教,充分了解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前去应聘。
在应聘中双方都有权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就享有知情权,对方不得对一些必要的情况进行隐瞒。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而且要清楚它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订立劳动合同前一方是采取欺诈或威胁行为的,即使签定了劳动合同,对方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签定了合同或协议后,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员工发现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的,可以及时敦促单位履行,也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解决。这时只要员工能充分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一般就不愁胜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