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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要通过合法程序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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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小贺从名牌大学毕业后进入浦东高科技园区的一家公司,合同期限为三年。今年春节后上班,小贺发现自己所用的电脑等物品被查封,后来又被禁止进入公司大门。于是小贺把一纸诉状送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支付未工作期间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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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庭审中答辩道,小贺初进公司时确实表现不错,部门对其工作进行嘉奖还晋升一级工资,但部门同时也指出小贺的个性与团队合作方面存在问题,希望今后改善。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小贺一反常态,工作时间玩电脑、打私人电话,一个月中有半个月迟到,而且在工作上无法与他人合作,公司多次找他谈话仍无改善。2006年春节前,公司再次与小贺谈话,希望他改正,遭其拒绝。公司便于2006年1月通过电子邮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发给贺某,并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和另有一笔费用的发放。因考虑到公司属高科技单位,需要保密,遂取消了小贺的进门权限。鉴于小贺未交出工作卡和员工守则,他的工资发到2005年12月。
  义乌人才网劳动仲裁专家认为,公司在发现小贺在工作方面的问题后,与其多次谈话未有收获,便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而小贺称从未收到,公司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形式来证实。另公司在庭上提供了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承认未送达当事人。且未表示该通知书是否仍有效力即可送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公司称贺某工作不踏实,缺乏与团队合作能力,以至影响了公司的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但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让员工知晓。未告知任何理由也未通过合法程序就不让员工上班的做法显然不妥。因此对贺某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并支付至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的工资。但对贺某要求支付25%赔偿金的要求与法无依,不予支持。
  每个企业都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规章制度,也会制定对员工的奖惩条例。有制度、条例就应按照执行。有关规定也明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但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凭此可办理失业登记。本案中,单位因贺某工作上的问题不符公司要求,便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具任何书面通知告知,虽然单位称发过电子邮件但未提供电子邮件的有效证据,也不让贺某上班,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妥。贺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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