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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某企业职工阿波于2005年8月份向该企业提出辞职,公司为了挽留阿波,同意为阿波加薪(阿波原来的工资底薪是7500元/月,加薪后的工资为8500元/月),阿波因此没有辞职。哪知道阿波因胸部严重受伤,2005年9月不得不请了长期的病假,2005年11月由于治病需要,阿波向公司申请辞职被批准。

问题1:2005年12月阿波到公司办理手续时(期间阿波没有去领工资),阿波看到自己的工资单上面的底薪还是7500元/月,请问阿波的工资底薪难道还是按7500月/月计算吗?
问题2:上海的法律规定工人病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双方没有协定,按本人工资的42%发放,如果双方有协定,按协定发放。阿波的合同没有定义病假期间工资是如何发放的,但在阿波入职时,公司发了一本员工手册给阿波,这本员工手册是经过公司香港总部批准的。在这本手册上,明文规定了工人病假期间如果不超过15天,将全额发放工资,如果超过15天,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请问阿波可以以此为依据向公司索取阿波该得的工资吗?本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法律效力吗?
义乌人才网劳动仲裁专家分析:
我国对于员工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提问者由于胸部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实际上没有必要在11月再次申请辞职去看病。医疗期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第一年为三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内除非员工过错,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对于员工伤病的保护。
不过既然提问者已经辞职,我们不妨关注其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