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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降工资合理吗?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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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潘小姐于2005年10月开始在大河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约定潘小姐工资为每月3000元。2006年8月潘小姐怀孕,大河公司于2007年1月起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降低工资1500元。2007年9月和2008年4月,公司降低潘小姐工资1000元。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潘小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潘某的申诉请求。潘某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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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审理中,该公司主张降低工资、调整岗位是经公司集体确定,且经过潘某签字认可,符合法定程序。但双方皆认可的《员工内部调岗通知》显示潘小姐仅表示“同意调岗”。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大河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自2007年1月降低潘小姐工资待遇缺乏依据。大河公司主张潘小姐同意调岗便意味着同意调薪于法无据,最后法院判决大河公司支付潘小姐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工资差额17500元。   东阳人才网维权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困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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