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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搭载同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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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一天下午,李某上完班骑自行车回家,正好碰到一位同事让李某捎他一程。于是李某就走另一条路,把他送到后,其就独自往家赶。在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侧面来的一辆小面包车相撞,李某的胳膊和头部受伤住院了。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但单位说李某下班没有按时回家,却绕远路送他人,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从而拒付医疗费用。请问律师,单位的这种说法有依据吗?下班搭载同事变更回家路线遇车祸真的不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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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人才网专家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职工在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李某在送完同事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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